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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约暴行是对国际法的践踏

1999-05-1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吴云 我有话说

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以导弹袭击我驻南使馆后,远在海牙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我国国际法问题权威王铁崖先生立即对本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今天,他的学生、外交学院国际法专家秦晓程就此事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北约袭击我驻南使馆,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准则呢?

秦晓程:北约的行为严重地践踏了国际法规则,特别是违反了一些久已确立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它的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罪行。

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关于使馆的不可侵犯性的国际法规则。使馆作为一国使节和外交人员代表其国家在外国履行外交职务的居所,对外代表和象征国家,是一国主权的体现和国家尊严的象征。在国际法中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应受到特殊的保护。(在此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一国驻外使馆不是派遣国的国家领土,因而说北约袭击我使馆是对领土的侵犯或侵略在法律上是不确切的。)

使馆的不可侵犯性是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即使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非交战国的第三国的使馆不得侵害的规则也是没有任何疑问。在条约方面,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0—28条中对使馆馆舍的地位和特权豁免作了规定。该公约虽规定的是接受国承担的保护使馆的义务,但是同时它也是对国际法关于使馆不得侵犯权这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反映。而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二条对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那就是无论何时何地,对于外交人员,对于外交人员的馆所和住所、交通工具的暴力攻击,都被认为是一种国际罪行,并且缔约各国有义务将其定为国内法中的罪行。因此,无论在平时还是战时,使馆的不可侵犯性都是存在的。对使馆的暴力攻击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使馆的不可侵犯性已成为公认的习惯国际法,即无论是不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都应受到这项规则的约束。

其次,北约的行为违反了战争和武装冲突法中的有关规则。战争和武装冲突法中最基本原则就是区分原则,即战时应区别战斗员和非战斗员、军事目标和非军事目标,要保护平民,不能对平民和平民设施进行不分皂白的军事攻击。在海牙体系中,无论是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中通过的海牙第二公约还是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中的海牙第四公约和海牙第九公约,都体现了区别原则。另外,在日内瓦体系中,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特别是其中的第四公约———《战时保护平民公约》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以后,在1977年,国际社会又制定了关于海牙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更明确地规定了禁止不分皂白地对非军事目标进行袭击。对这项规则的违背是一种国际罪行。

区别原则也被认为是久已确立的习惯法规则。因此,即使不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即使退出有关条约,这项规则也是有约束力的,是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则。何况包括美国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北约国家均是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其违反义务的行为是显然的,必须承担此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责任。

记者:历史上是否发生过袭击别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人员的事件?1979年的美国驻伊朗使馆遭袭案是怎么一回事?

秦晓程:像这样的国家或国家集团主动对于一个第三国使馆的赤裸裸的武力袭击,在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甚至是绝无仅有的,虽然使馆馆舍被某些个人或团体侵犯的事件在国际社会是发生过的。就像你提到的1979年美国驻伊朗使馆遭袭击案。当时伊朗学生占领了德黑兰的美国驻伊使馆,扣留了美国外交官。伊朗政府由于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使得使馆和外交人员遭到了侵害。对此事美国反映非常强烈,而且还提交到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也作出了相应判决,重申了外交人员和使馆的不容侵犯的原则。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以前使馆案的肇事者都是个人或少数人,国家一般是由于未能采取保护的义务而承担间接责任。而这次对中国使馆的袭击,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集团,主动公然地以暴力对第三国使馆进行袭击,这种行为更加恶劣,也更加危险,是一种失去理智和良知的犯罪行为。它违背基本的国际社会和外交关系的规则,是对世界和平的巨大威胁,是对人类法制理性良知的公然蹂躏。

记者:你认为此事该如何解决呢?

秦晓程:对于国家主权和利益被严重侵害的中国,在保留根据国际法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前提下,首先应尽力通过和平和政治的方式,依法寻求问题的解决。这是符合中国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坚决维护世界和平与法律秩序的一贯主张的。在国际法上,和平解决国际事件的方式有两类:一个是通过政治途径,一个是通过司法方式。无论是政治方式或司法方式,国际法的规则都应贯穿始终。

我国政府已提出了四项严正要求,就是政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努力。要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进行公开正式的道歉,这是国际法上承担国家法律责任的方式之一。同时,对事件进行全面彻底调查,迅速公布调查的详细结果,严惩肇事者。另外中国政府还提请联合国安理会,要求谴责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罪恶行为,并建议安理会对此事件进行调查,也是依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式,即以成立调查委员会的方式来查明事实,依据法律,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我认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要在一个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诉讼。中国政府提出的政治解决要求本身就是合理合法的,法律规则是贯穿始终的。而国际法上违法责任的追究和国际正义的伸张,首先是由有关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则来进行的。中国政府的初步要求完全符合法律的步骤,是将法律的规则融入了外交手段中。它更反映了中国人民捍卫和平、崇尚正义、尊崇法制的坚韧不屈的精神,反映了中国政府依法维护主权,追究肇事者责任的坚定决心,是一种力量和理智的体现。当然,我们严正保留根据有关事态发展情况,进一步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包括国际法上的其他对抗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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